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同时,唐太宗还以身作 则,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太宗一再加强对王室的告诫,要求他们做弘扬契约精神、遵 纪守法的典范。他对吴王恪说:"父之爱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训而知也,子能忠孝则善矣,若不遵诲诱,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 ,将如之何?"然而吴王恪不听父亲的劝告,"数出畋猎,颇损居人",结果被免官,削户三百。这说明太宗为维护法的公正与尊严,是不徇私 情的。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人人都具有契约精神,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人更少。据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 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然而,这些都只能算作是中国传统中的契约因素,还远远不是一种契约文明。
契约文明当然基于契约,但并不是有了一纸契约就能产生契约文明。契约文明包含的内容有: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 契约救济精神。其中,契约自由精神是核心。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和交易,人们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契约。而契约一经签订,就对 签约双方产生约束,双方就要恪守、履行各自的承诺,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契约作为双方的一种"合意",达到了双赢和互利的目的。契 约文明,既以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础,也以独立的司法体系作为保障,还有人格独立、平等公正、权利义务一致、契约神圣等相应 文化观念蕴含于其中。
反观中国历史,既缺乏发达的商品经济,又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更缺乏产生契约文明的契约文化。中国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期,在经济上是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集权专制,在文化上等级观念浓重,契约文明是不可能在这样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中产生的。
中国文化基于农耕活动,地域的相对稳定,民族的相对单一,因而极易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的、稳定的"礼"制文化。"礼仪之邦", 有讲"礼"的文化传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礼"是人的行为的指导。远在周代"礼外无法","礼"代替了法律的功能,带有强制 性和约束性。儒家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也就是说,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受"礼" 的约束,只有合于"礼"的才能做,不合于"礼"的就不能做。"礼"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其本质就是"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是区别 等级 ,强调差异 ,由于差别而产生了贱者、幼者对贵者、长者。很明显,这样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与西方社会中的平等观念有天壤之别 。契约文明的根基在于平等,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是不可能产生契约文明的。我们说,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契约文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