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神圣的契约精神: 现代文明的基石
契约在实现我们个人自由意志、满足我们自身需要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自由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契约精神的核心是更好地保护 我们的自由和利益,但是它却使我们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出利他的结果。这还是仅就即时履行的契约而言;如果是远期履行的契约,则 还有保护我们预期利益的作用。
1 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
契约一词由拉丁语contracts发展而来,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又称券书,统称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作为民事法律上的契约,其订立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契约得到了所有当事人的认可。
契约是建立在契约人彼此意见和观点一致的基础上的,并且每个订立契约的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有每个契约人都同意和认可契约的所 有条款和规则,契约才会对所有的当事人产生约束,每个当事人才会有自觉遵守契约的可能,并由此导出契约必须信守的结论。
第二,契约是当事人自愿缔结的,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或者组织的自我意愿的体现。
契约是当事人在不受外界干预和胁迫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选择缔约人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 方式的自由。除缔约方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国家,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契约体现了缔约各方的地位平等,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缔约各方的意愿和要求。
所有的缔约人都必须履行契约的责任和义务,才可以享有契约的权利。这是契约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治理的重要标志。失去了平 等的原则 ,就不可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平等的原则和自愿的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失去了平等,当事人就不可能自愿签订 契约,即使签订了契约,契约也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因此,契约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是契约发生的一个重要基础。
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不平等的契约,比如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双方中,一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 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
第四,契约的签订受法律的保护,是以不违背国家法律为基础的。
任何违背法律的契约都是无效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比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其劳动合同就是无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