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节:契约精神:成就井然有序的未来中国(7)

其实,官员问责我国自古就有,像古代手持"尚方宝剑"的御史或者钦差大臣往往是出巡全国各地,目的就是调查、缉拿地方有错官员。北宋 纂辑的类书《太平御览》卷二百七至二百九,便可查得。例如所引《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 ,五品不训,则责司徒。"又如司马,《尚书·大传》:"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不同的是那是皇帝问责,而现在我们是"行政 问责"和"民主问责"。

问责不仅体现了一种最终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一种官员与民众的全方位的责任关系。它对于构建廉洁、高效、责任的政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 作用。

首先,作为政府和官员要有一种主动承担责任的自律和自觉意识。因为无论是法律的实施还是道德的规范,首先都要靠人们的自觉和自律。

春秋时期,晋国有一位司法长官名叫李离,他向来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有一次,他根据下属汇报的案情,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将人错判 了死刑。后来,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他便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面前,请求判处自己死罪。晋文公对李离这种严于律己 的行为十分赞赏,一边为他松绑一边安慰他说:"这件案子是你的下属搞错的,责任并不在你。再说,我们对于官员的处罚,依据职务高低, 也该有轻重之别。"李离却坚持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他说:"臣的官职最高,享受的俸禄最多,却从来没有分给下属一点权力和利益。今天我 有了过错,也就不能够把责任推给下属。请你判处我死刑吧!"晋文公生气地说:"如果下属犯罪,上司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我也有罪呢?

"李离说:"我是掌管刑罚的最高长官。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判错刑者服刑,杀错人者要被杀。你任命我为司法长官,是因为信任我,可是 我的下属却造成了一起冤杀案,所以我罪该处死!"说罢,他从卫士手里夺过宝剑,自杀身亡。

李离视职责如生命,以身徇法,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实践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官员代表政府通过制定、执行决策来承担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人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实 质上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官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人民报告他们的行为,人民也有权利要求对那些失责渎职的官员进行处罚。

其次,问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政府官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行问责制, 凡是因为疏忽失职、能力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制度上硬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从而形成优 胜劣汰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建成更有效率、更负责、更富于服务精神的公务员队伍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