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二节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

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旺盛,但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使许多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时,他们自然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必要补充,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融资方式。

2.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效率高、成本低

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手续简易、效率较高,正好满足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向放贷者打个白条即可办理。二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三是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以信用为依据,90%以上的民间借贷不需要抵押物,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四是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五是节省费用。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趋于活跃。

3.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4.民间借贷种类和用途呈多样性,融资主体多元化

目前,民间借贷的借贷种类和用途呈多样性,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和质押放款等。借款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目的是还旧借新)、个人消费和急需等,几乎与银行贷款用途相一致。民间借贷的用途已由往年的生活急需为主变为投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借贷的期限以短期为主,兼向中期延伸;借贷的目的也由无偿互助向有偿借贷和盈利性发展。在借贷种类和用途呈多样性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有的地区参与民间融资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及面较广。

5.民间借贷由“地下”“浮出水面”,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并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