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贷款及特点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银行贷款在企业所有融资渠道中所占比重是最高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同,对融资渠道的选择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种风险低、成本小的资金,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取得经营成功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融资方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1)贷款的主要条款制定只需取得银行的同意,不必经过诸如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与其他商业性融资形式相比,手续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
(2)在经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协议的有关条款,借贷双方可以灵活地协商处理。与采用债券融资因债券持有者较为分散,难以得到所有债券持有者的变更许可相比,商业信贷较为灵活。
(3)商业信贷由借款者和贷款者直接商定信贷条件,无需做广泛的宣传与广告推广,无需大量的文件制作,因而融资成本较低,且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债券融资的利率。
(4)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取得所得税前抵减效应,从而相对减轻企业税负。
(5)银行贷款是企业最便捷的资金来源。由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时间长、成本较高,所以债券融资目前主要适合于大中型公司制企业。而银行则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应给予恰当的贷款,从而成为中小型企业长期资本的主要来源。
毫无疑问,银行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和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存贷款的正常流转,一般都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一般性保护条款、例行性保护条款和特殊性保护条款,这自然就构成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使用贷款的约束。
(二)银行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一般来说,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可以取得银行贷款。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能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报表;能依靠自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算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只有这样,公司才有偿还能力,使贷款安全流回银行。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这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自有资金水平的高低,是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提高企业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损失,必然危及银行贷款,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4)遵守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短线产品,不能是长线产品,以加快资金的周转。
(6)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必须能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效益,从而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企业应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便改变用途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企业取得贷款后,还必须严格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