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节银行贷款(2)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贷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三)流动资金贷款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企业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方式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贷款业务。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是指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指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4)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又可称为项目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房地产贷款也属于项目贷款范畴,但所执行的政策不同于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