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变异的事假(2)

我继续说道:“咱们那个关于事假超过十五天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应该是有问题的,不能执行。”

“为什么?”经理放下了笔,认真地听了起来。

“我也说不清楚。”我老老实实说道,“就是感觉,既然公司已经批准了我事假,那么不管多少天,都只是事假,不能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毕竟,这个事假是公司批准的。如果说,公司不愿意员工每年请那么多的事假,大可不批我的事假,而不应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嗯……”经理沉吟了一下,“这事我知道了,我下午再给你答复。”

“谢谢经理。我觉得,我个人这个事小,但是如果这个规定真的违法,那事就大了。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可是有规定的,如果规章制度违法,侵犯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且找公司要经济补偿金。这对咱们公司非常不利呀。”我诚恳地说道。

“放心吧,我会让人处理好这事的。”经理点头道。

走出经理办公室,我反而有些担心了:经理会不会觉得我这是为了自己的事才向他提出来的呢?说实话,确实我是有点私心的,但是,公司的制度有问题也是事实呀。不管了,走一步算一步吧。

上午,在不安和等待中度过。吃了一顿如同嚼蜡的午饭,我木讷地回到了座位。一会儿,小张吃完午饭回来了,神秘兮兮地冲着我说:“小凡,你小子今天跟老大说啥了?怎么老大让小王给劳动法专家打电话咨询问题呀!”

我愣了一下,随即反应过来:“哦,就是早上那事呀。小王没告诉你?”小王跟小张俩人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吃饭,当然也能获得不少有关经理的第一手资料。

“告诉了,我是证实一下是不是这事。”小张一脸坏笑,接着开始了她的长篇大论:“劳动法专家说,你的理解是对的:公司可以不批事假,但是既然批准了事假,就不应该再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了,不管这个事假请了多长时间。而且,根据有关复函的规定,这个自动离职也不是可以随便用的,而是有特殊含义的,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用的,主要是指跟停薪留职有关的擅自离职行为,所以在事假规定中出现自动离职也是有些不妥的。建议取消这个条款,改为‘每年累计请事假达到十五天的,需要由总裁批准’。”

“啊?由总裁批准?够可以的,咱们总裁神龙见首不见尾,我一年都没见过几次,怎么请这个事假呀!”我抗议道。

“人家就是要提高请事假的难度呀,从而间接实现请事假不超过十五天的目的。”小张解释道。

“哦……”我心释然。

正说着呢,小王走了进来,让我去经理那里一下。

当我走进经理办公室时,经理抬头看了我一眼,然后边继续工作,边跟我说:“你说的没错,那个规定确实有问题。放心吧,我们不会执行了。既然批了你的假,你就安心地休假吧,也当是你帮助公司发现了一个问题,公司对你的奖励,去吧。”

我大喜……

专家提醒

●事假请假单最好一式两联,公司和员工各保留一联。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就是否办理过请假手续发生分歧,而引发争议。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公司批准了员工的事假申请,就应当按照事假处理,而不能规定超过一定天数按自动离职处理,那就自相矛盾了。

●为了避免员工滥用请假权,公司可以按照请假天数设定请假审批权,天数越多,批准假期的管理者层级越高,从而间接实现控制事假的目的。另外,也可以考虑直接规定限制员工请事假的最高时间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