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此次工会却给出了非常简单的回答:“我们是依法办事。这部行政法规可还没废止呢。既然没废止,就应当继续有效。”
为此,我们跟工会协商了若干次,可是因为分歧太大,一直没能协商确定我们的《员工手册》。
如此一拖,就拖到了今年三月份,因为《员工手册》一直没公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经常是碰到多种类型的问题无依据可言。于是,我们采纳了劳动法专家的意见,再次跟工会协商,提出暂时搁置探亲假条款,先确定《员工手册》其他条款,并公布实施。工会同意了我们的建议。就这样,我们的《员工手册》终于出台了。
暂时搁置的探亲假条款依然因为公司与工会分歧太大,而无法协商确定。没想到,就是这个没有确定的制度,今天给我带来了麻烦。
今天上班后,有个员工来请探亲假,并且提交了证明,证明自己和配偶分居两地,他在上海,老婆在四川,同时证明了自己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了,于是要求请三十天的探亲假。
虽然我们《员工手册》中剔除了探亲假条款,但是我们的探亲假制度只是暂时搁置,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废止,因此,此时我需要按照原有的制度规定,审批该员工的探亲假。
老板在知晓此事后,很简单的指示道:“不批准,否则其他人都学他,我们这个探亲假就废止不了了。”
他简单的一句话,却给我出了个大难题,我该如何回答这个员工呢?
万般无奈之下,求救专家。劳动法专家在听了我的问题后,问道:“你再看看你们原来的探亲假规定,到底怎么写的?”
我回答道:“照搬国务院1981年的规定呀。”
“哦,如果真是这样,你可以这么回答员工,要求他提供材料,说明他无法在公休假日与他的配偶团聚,根据上海的规定,这里说的团聚指在家住一昼夜。如果他能提供这样的材料,那么就没什么办法了,公司只能让他休探亲假;但是如果他不能提供出这样的材料了,那么你就可以拒绝他的探亲假期申请了。”
我恍然大悟:“哦,对呀,1981年那个规定里有个条件:‘无法在公休假和亲人团聚’。现在交通那么发达,从上海飞到成都也就才三个多小时,完全可以利用公休假在家待一昼夜。即使是再长的路程,第一现在交通发达了,第二现在假期长了,十一、春节黄金周的七天里,有四天是公休假,这完全可能实现一昼夜的团聚。因此,公司大可以此为由拒绝员工的探亲假申请。”
“是的,你的理解是对的。”
在得到专家的肯定后,我给那个员工打了个电话,告知其不符合探亲假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假。员工在听了我的解释后,也就没再坚持。只是,在听到说“交通发达”这一解释时,这个员工突然问了句:“如果我老婆在四川的山沟沟里,那是下了火车还要走上几天几夜的山沟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会批准我的探亲假吗?”
我听了,愕然,回道:“当然会批准,至少在这个制度被废止之前,肯定会批准。”
更何况还是“四川”,这个如今牵动着世界千千万万颗心的地方。
专家提醒
●探亲假并非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法定的,国有企业要适用这个假期规定,但是其他企业可以考虑参照执行。
●员工要按照规定申请探亲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以说明其符合休假的条件。
●规章制度因为个别条款无法协商确定,而导致整个制度无法确定时,可以暂时搁置该制度,其他条款先协商确定,并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