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过时的探亲假(1)

2008年6月12日 多云

汶川大地震整整过去一个月了,我们还都沉浸在对巨大伤亡人数的震惊中,生命的脆弱与生命的顽强,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不断向我们展现着。

现如今,任何一个有关“四川”的字眼都会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工作环节中也不例外。

今天这事,要从其源头开始说起。

1981年,我国建立了探亲假制度。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形式绝大部分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时,由于交通的不方便,另外,员工的工作多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国务院便出台了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为适用对象的探亲假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时光如梭,一转眼27年过去了,原来的单一所有制类型企业独大的局面,已经变为了多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共存的局面,同时,交通大大便捷,员工的工作也由国家包分配变为双向选择。

现代企业,以赢利为目的。员工如果一气儿休假三十天到四十天,而且工资待遇不变,这对于现代企业来讲,是不会允许的。于是,一场探亲假的争夺战悄悄拉开了序幕。

我们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合资企业,所以原来国有企业时期的一些制度、政策被一些老员工所习惯,其中就包括探亲假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板们越来越觉得这探亲假需要取消,否则公司成本会比较高。

恰逢《劳动合同法》出台,公司整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需要修订。于是老板指示,要求借此制度修订之际,废除探亲假制度。

由于员工一下子休息几十天,其岗位工作如何处理,这是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最为头疼的事,所以废除探亲假制度自然会得到他们的支持。同时,由于部门领导和公司老板的不断抱怨,人力资源部的人也是非常的厌烦,于是废除探亲假制度被提上了日程。

然而,没想到的是,这一动作被公司工会所阻止。记得2007年年底,《员工手册》审查修改完毕,我们跟工会协商时,工会还特地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一起讨论探亲假的存废问题。

当时,我们提出的废止理由是,我们已经不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中外合资企业,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受该行政法规的调整,故探亲假对我们公司来说,并不是法定假期,公司可给可不给。

没想到,公司工会在讨论后,给公司的答复是:1981年制定这部行政法规时,该法规中的规定已经涵盖了全国的各类机关、单位、团体。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这部法规是为了保护所有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虽然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现在的其他所有企业、机关、团体都应当适用这一行政法规。

在请教劳动法专家后,我们又提出了第二个废止理由。如果要从立法目的来分析,那么1981年制定这部法规时,每周只休息一天,一年也没几天假期,更没有长假。因此,当时制定这部法规的目的是解决时代背景所带来的长期与亲属分离的问题。然而,时过境迁,现在每周休息两天了,每年还有两个多达七天的长假、带薪年休假,以及若干个三天连在一起的假期。在这么多假期存在并且交通工具大为便捷的情况下,1981年的时代背景已然不存在了,也就是说,那部行政法规所赖以存在的目的已经没有了。因此,公司大可不必执行这部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