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以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等等。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标准,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达416倍。
由于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再度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提高了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也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在每一行政级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达到了36.4倍。即使以实际最高工资,即六类一级644元与最低工资比,仍旧达到32.2︰1。即使再把最低收入中勤杂人员忽略不算,只计算到乡镇长一级,两者相差也达到26.8倍多。
问: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杨: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这种倍数的问题所在,这里介绍一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俸标准情况。以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文官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仅为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在这方面,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工资标准,只是30个级别,少于国民政府上述标准,但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工资收入之差,却达到36.4倍,超出前者一倍以上。即便除去相当于国民政府总统和五院院长级别的主席、总理、委员长级,和最低的勤杂人员不计,最高级与最低级之差也超过16.6倍,仍高出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