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碳排放”的博弈(5)

西方一向主张人权大于主权,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主权,但是在“碳排放”限额这个应该充分尊重人权的问题上,却以国家为单位计算再也不提人权了。尊重人权的做法应该是保障不同国家的个体享有相同的“碳排放”权利;如果哪个国家不限制高“碳排放”的相关消费,就制裁哪个国家。发达国家对于世界的环境影响极大,本来就应当补贴和帮助欠发达国家,应当制定人均“碳排放”标准,让西方向非洲、亚洲等人均“碳排放”量低的国家和人民购买排放权,这种安排才有利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且能帮助贫穷国家。这样引导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中国才可以在外交中占据主动,在相关条约表决和联合国表决中占据主动地位。

在“碳排放”问题上中国应该按照西方的人权标准,坚持主张人均排放权利平等。西方限制中国的时候讲“总量”,贬低中国的时候讲“人均”,与之对应中国应该坚持“碳排放”人均标准世界平等,不让西方搞双重标准和歧视。

不能背离司法和财务根本原则

在限制“碳排放”的博弈中,西方采取了有利于他们的不公平的计算方法,西方本身是一个法制的资本社会,社会的运转离不开司法和财务,而西方对于“碳排放”的计算却恰恰是没有按照司法和财务的根本原则进行计算,违背了法理和惯例。

司法原则首先讲究公平,也就是降低“碳排放”需要有公平的机制:一方面,世界上每个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限额应该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各国应该能公平、同等地使用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能源,以及建立一个完全开放的这类能源的市场交易机制。但是西方社会却不允许这样。欧洲很多国家的低排放是建立在大量使用核能的基础上,但是西方却禁止别的国家拥有和研制核技术、核原料,即使是像中国这样的核国家按照市场原则购买核原料,也会受到西方的种种限制。如果西方国家不能让他国同等地使用减排的技术和能源,不能让他国公开同等地购买和交易减排资源,又凭什么要求他国低排放?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司法的根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财会准则也是遵照“责权发生制”,各种费用支出是与利益取得紧密挂钩的,同时也是时间上的前后对应。“碳排放”问题也应当遵守这样的原则,也就是不能只看哪个国家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还要看这些“碳排放”所生产的产品由谁最终消费;产品的消费者享有产品的权利,当然就要承担义务,这个义务就包括承担该产品的“碳排放”配额或指标。如果这样计算,由于西方进口和消费大量高“碳排放”产品,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却很低,其“碳排放”量还要进一步增加。

发达国家减低“碳排放”的标准做法是把高“碳排放”的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去,从而实现本国的低排放,但是他们依然要使用这些高“碳排放”的产品,只要使用这些产品,就应当承担其生产过程中生成的“碳排放”!有人可能会说,发展中国家愿意得到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高“碳排放”产业,还积极争取,发达国家不把这些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会极大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但问题的实质是无论发达国家把这些高“碳排放”的产业转移到哪个国家,也无论接收国的“碳排放”是高是低,这些“碳排放”都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责权发生制的原则记录在产品消费国的名下才合理。一旦厘清了其中的关系,西方世界的“碳排放”实际上比现在的记录要高很多,而中国饱受非议的高“碳排放”强度实际上是由于西方的产业转入引起的,中国的这些高“碳排放”的产业和产品,很多也是全世界的必需品,把这些全球必需品的生产转移到某个国家,这个国家当然会增加“碳排放”,结果不但这个国家自己付出环境的代价,最后还要受到世界的指责,这难道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