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进口商赚取暴利需要投资多少呢?可以说与利润相比,他们的投资和成本都可以忽略不计!他们的生意是利用钢厂的资信来完成的,钢厂向银行担保,银行开具大额循环信用证,有关的款项在信用证上扣减,进口商不用投资任何资本,即使是银行信用证的开证费用,进口商也可以转嫁给矿山和钢厂,他们的投入就是交际成本和腐败成本。如果铁矿石到港后,进口商不立即向银行赎单,而是压单到下一年赚取差价,一般情况下银行只在信用范围内收取利息,但是如果铁矿石的跌价超过了信用证的保证金,银行最后平仓的话,进口商就损失惨重了,这个锅盖子要是揭开,又是多少颗人头的事情。在信用证担保中担保费加利息多为30%,2009年力拓与日本长协谈判降价33%,这个数字正好是中国银行的担保费和半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和,似乎真是有几分巧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铁矿石的腐败和利益远远高于房地产,房地产虽然暴利,但政府征去的税收不少,钱还给政府了,而土地由政府掌控,土地成本也是交给政府,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投入也不少,以前房地产业的“空手道”现在基本没有运作空间了,同时房地产投资要面对各种市场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成本。但是铁矿石进口却是无本万利,总利润和个体利润都是天文数字,只是这样的利润掌握在一小撮利益集团手里,这些人凭什么不劳而获地享有如此巨大的利益?背后的腐败是空前的!如果力拓案相关人按照间谍罪被判处,那些与之一起龌龊的买办们也要按照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对于这些买办们的利益进行反间谍调查,实际上是最大的反腐败,现在需要打老虎而不是打苍蝇,起码要通过这件事情切断买办们的利益来源。
现在有关方面还在加强矿石进口商的整合,实际上把铁矿石进口的门槛做得越高,腐败的利润空间就越大,买办的利益也越大。更合理的做法是放开铁矿石的进出口权利,对境外三大矿山征收反垄断税,可惜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对外经贸的专家参与制定的,参与的结果就是中国的《反垄断法》竟然对于外国企业的垄断没有办法,所以我要写《力拓毁约与的学术问责》一文。
具体到力拓案件的审理上,也应该注意策略。我们可以公审商业贿赂和行贿犯罪部分,然后秘密审理间谍犯罪部分,最后一起宣判。行贿罪行可以判处无期,而行贿是国际公害,判处行贿罪西方政府也无话可说。我们就可以对行贿罪行判处无期,并且公开审判、全面报道,让所有人都看见。这样一来,将来即使是对于间谍罪的判处考虑到外交因素有所让步,公审的行贿罪行也没有让步的理由,最后按照行贿判决也是无期徒刑;并且不许外籍罪犯离境服刑,因为两国没有引渡条约,可以关到死为止。中国有一个大问题,同样是收买内部人员,如果是收买国企内部人员就是行贿可以判无期,但是收买民企内部人员却只是商业贿赂,判不了重刑,这个差别会让世界有话说。在审理商业贿赂和行贿罪行时,可以追究单位犯罪,这样一来,力拓公司也是被告,我们找一个中国的评估机构评估一下损失,依据损失判处力拓赔偿并处罚金,可以让力拓赔偿上百亿,当然整个过程中一定要保障程序合法,按照西方的司法程序办理,让他们没有话说。
很多国人对于国家秘密没有概念,应当普及《国家保密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应当是个人行为的底线,干什么也不能卖国,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本人也是到国外找过矿,也赚取过铁矿石佣金,本人从个人立场上也是希望铁矿石涨价,但是做事不能越过国家利益的底线。记得老人说当初爷爷去世后海外有人以收藏名人手稿的名义高价收购爷爷的笔记本,本来这是自己家的东西,我们也没有什么国家保密义务,但是由于爷爷的笔记本记载的资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家里人就把东西都捐赠国家了,20世纪80年代的100万美金比现在的亿元人民币购买力还要大,但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