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碳排放”的博弈(6)

另外,财务处理中对于资产添置、投资、递延费用、无形资产等,都是需要按照实际的发生效用时间和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和责权发生制的基本要求,“碳排放”也应该这样处理。投资建设产生的“碳排放”是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和投资的使用年限里进行摊销才合适,这才符合责权发生制的原则。西方在制定“碳排放”标准的时候,早已经完成了国家的基本建设阶段,他们的历史排放量是非常高的,而新兴国家正处于建设阶段,当然现在的排放量会比较多。我们看一下历史,英国和美国的人均历史排放量约达1100吨二氧化碳,而中国和印度的人均水平分别为66吨和23吨。中国比印度多一点,是因为中国的气候决定了取暖需求比印度大以及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比印度快。我们从历史数据就可以知道,西方的人均消耗是中国的近17倍,如果按照摊销的原则,把历史上建设时期产生的“碳排放”摊销到今天,把今天建设产生的“碳排放”摊销到将来,数据表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说明“碳排放”问题,工厂区的污染排放肯定比办公区和居住区大很多,如果要求工厂区与办公区的污染排放一样,这公平吗?由于工厂区生产的产品要在办公区和生活区使用,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将这些产品的污染排放计算在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限额上,同时再由办公区的人们给在工厂区的人们提供环境补偿!但是现在西方设定的“碳排放”方案是反过来的!他们不但不给予中国这样的世界工厂环境补偿,对“工厂区”的排放量要求甚至比“办公区”更加严格,本身就不公平。另外,住房建造时期产生的污染当然比居住使用时期大,西方自己早已经把大房子盖好了,却指责正在建设房子的中国污染大,而对自己以前盖房子时期的污染只字不提,这更不公平。最后再说明一点,西方所谓的“清洁排放”等只是在使用的时候清洁,没有计算生产所需设备的能量消耗和排放问题,这些材料和产品很多还是中国制造呢!

中国的GDP总额只占世界的3.3%,却消耗了世界1/3的钢材和煤炭,1/2的水泥,原因就是中国正处于建设期。西方的新建住房不到1%,而中国基本上都是这些年建造的房子,大规模建设肯定会让中国的“碳排放”高企,但是这些建设工程的使用年限是50年,将产生的“碳排放”摊销50年,算在当前的排放量就非常低了,因为中国的劳动力便宜。而且中国的建设期过后,从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碳排放”就会自然大幅度下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计,中国到2050年以后“碳排放”将达到减少的拐点。世界各个发达各国都经历过自身的建设阶段,他们在自己经过建设期后,再限制其他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中国成为了世界工厂,世界把高“碳排放”的产业都放到中国,中国的“碳排放”总量高是合理的,把这些“碳排放”合理地进行账务处理和统计以后,中国的“碳排放”就不再那么高企了。

应当看到,中国的积累率达到40%以上,中国经济是投资拉动的,因此大部分碳排放是投资建设造成的,应按建设使用期摊销50年,照此处理,中国人均近5吨的“碳排放”就有约2吨被摊销到今后,而中国的历史“碳排放”摊销到今天却很少。而且,中国大量出口高耗能产品,进口产品“碳排放”却很低,如果按照“谁使用产品谁承担产品的碳排放”的合理计算方式,中国人均5吨的“碳排放”还有30%要记到其他国家的账上,因此减去以上两项,中国的“碳排放”就减少了三分之二。中国的经济本来也是国内消费、投资和出口各拉动三分之一的格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为35.3%,美国为70.1%,储蓄率则从2001年的38.9%上升到2005年的47.9%,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有三分之二要记录在其他国家账下或者进行摊销,这是与中国的经济国情完全吻合的,摊销后中国不仅仅人均排放量很低,总量也在许多发达国家之后。“全球碳计划组织”(GCP)在《自然地球科学》期刊发表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已远远超越富裕国家,成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源。不过,它们排放的二氧化碳当中,有四分之一得归咎于它们同西方国家的贸易活动增加。在2002年至2005年,中国所增加的碳排放量,就有一半来自该国的出口业。”所以中国的“碳排放”量有一半应当记账给西方国家,考虑到中国还有某些高碳产品进口,将中国三分之一的“碳排放”计账到其他国家是比较合理的推算,这样整个中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也就不足人均2吨了。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责权发生制的计算模式下,中国的人均“碳排放”是非常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