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碳排放”限额的规定下,中国损失巨大,而西方竟然可以把“碳排放”限额宣传为中国的巨大商机,宣称中国可以从事碳交易牟利、外国可以投资中国的减排项目而让中国获利。这是一个巨大的陷阱,一旦给中国套上“碳排放”限额的枷锁,以中国的发展速度来计算,将来需要购买“碳排放”指标的就不是外国而是中国了;而且那个时候的“碳排放”指标价格会更加高昂,就如当初中国出口石油的时候油价才20美元左右,到中国进口石油的时候油价就飙升很多倍了。“碳排放”指标也会一样!因此对于“碳排放”的博弈机制,我们需要依据西方的规则来创造有利于中国的博弈环境,不能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碳排放”必须人权平等
仔细留意关于“碳排放”的各类宣传就会发现:用于美国的概念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用于中国的概念则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这两个说法是有很大的不同。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强制性的、绝对量的,而发展中国家则是相对减排,且并不具强制力。对于发达国家是“总量减排”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减低碳强度”,这里“总量减排”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目标,“总量减排”会较大影响经济发展。而“降低碳强度”指的是产生万元GDP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降低“碳强度”只是降低单位GDP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不一定会产生二氧化碳总量减少的结果。
但是现在西方的阴谋就是给中国套上“总量减排”的枷锁,而且要以中国目前的排放量作为减排基准,这样的结果就会造成极大的不平等:生为美国人,人均可以排放19吨的二氧化碳;生为欧洲人、日本人,人均可以排放8.5吨的二氧化碳;生为中国人人均只可以排放5吨多二氧化碳。因此在既有水平上设定“碳排放”的限额,特别是按照国别来设限,将造成每一个人能够得到的排放权不同,这种人与人在“碳排放”权利上的不平等,是歧视的表现。
2009年涵盖全球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研究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年人均排放20.58吨二氧化碳,超过美国的19.58吨,成为全球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国家;按照人均历史碳排放总量计算,中国人均66吨,而英国、美国人均高达1100吨,以历史而论,中国只是美英等国的近1/20;而2009年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85个国家里也排在第44位,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有4.6吨,不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1/4。不顾以上客观数据,而对中国提出二氧化碳减排的不合理要求是极端不公平,世界上所有的人应当是权力同等。西方不是宣扬人权吗?怎么到“碳排放”问题上又搞起了双重标准?
中国和西方“碳排放”的权利不同,其中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按照目前的“碳排放”价值,美国人就要比中国人多享受400多美元的权利,而在将来很可能把“碳排放”的价格炒高到上百美元甚至几百美元,那么中国人均的权利差异就将达到上千美元甚至几千美元。以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当前收入水平计算,这是非常恐怖的数额,对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重大的影响。
进一步讲,“碳排放”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人只要是活着就需要呼吸,就要呼出二氧化碳,就会产生“碳排放”,我们的日常生活也要排放二氧化碳,人类的生产力越高社会越发达,“碳排放”也就越多,因此“碳排放”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碳排放”权利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这个人的生存空间和状态,没有“碳排放”也就没有生存权。因此即使是为了人类生存的共同需要而限制“碳排放”,也需要保障每个人在人权上平等,应当是对于奢侈的、高额的“碳排放”行为征税来补贴低排放的穷人,而当今西方限制“碳排放”并没有区分人群,由于穷人是大多数,限制“碳排放”的结果就是更多地剥夺了穷人的利益来满足富人的奢侈,在国与国之间更是如此,是剥夺穷国的利益来满足富国的奢侈。因此首先要将“碳排放”问题上升到保障人权的层面进行考量,先明确“碳排放”权利人人平等,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讨论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