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2)

还有的律师为了争揽案源,不惜捏造事实、诋毁同行或者没有原则的降低收费,等等。

其实,这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当时听了感觉很好,但是,仔细一捉摸,有种不安全的感觉,毕竟“黑律师”、“假律师”满街跑。而且这样做,非但不能赢取当事人的信任,也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为真正有良知、有尊严、有思想的律师所不齿。

我认为,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应通过和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代书,通过认真而规范的工作来展现出来。

俗话说:“货比三家”,对于需要律师服务的当事人来讲,委托律师代理,并不是就咨询了一个律师,往往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当事人通过分析、对比,然后确定一个更加可靠、更能为当事人办实事的律师。

所以,赢取当事人的信任要通过律师认真具体的服务来体现,而不是振振有词,拉大旗做虎皮。

第二、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来确认的。

律师是不允许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必须和当事人签订协议,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发票。

律师不能为图省事而违背这些基本规定,否则,当事人投诉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接受处罚的只能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规范、公平,具有可操作性。

律师和当事人发生纠纷,往往是双方对协议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此,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风险代理的,预收律师费多少元?交通费多少元?必须写清楚。

如果律师负责诉讼的则必须写明白是一审还是二审,还是包括一审、二审,甚至包括执行。

往往一些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接案心切,不很看重协议 ,给自己的执业埋下了不安全因素。所以,合同中最好只约定代理一审、二审或执行,不应该包揽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