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3)

对于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应该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提成的数额、时间和方法。如一次性回款的:按回款额的百分之多少提成?分次回款的,按每次回款额的百分之多少提成?因约定不明确,导致追回案款的律师起诉当事人的事,时有发生。而且切记,约定的提成不得超过30%,否则,超出部分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对于特殊事项,作为律师应有充分的考虑,不应随意承诺。否则,当事人一旦败诉或认为不满意的话,律师只能是吃不了兜着走。 所以,律师应该明白,即使对有百分之百胜诉把握的官司,也不能承诺“肯定赢”、“一定赢”、“保证赢”、“绝对赢”之类的话。因为,官司的输赢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法律因素和人为因素,而这些因素律师是不能左右的。

第四、对于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不应含糊不清,因为《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视为无约定。

第五、对于协议中争议的解决办法,应规定: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利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到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次,在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及时办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包括诉讼和非诉讼)。

律师应有明确的办案思路,不必经过诉讼的案件可以试行谈判或发律师函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取证、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