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4)

立案后和承办法官及时沟通、证据交换、领取传票和参加开庭。在开庭时,无论是担任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被告的代理人,都要充分准备,在法庭上除了口头陈述或答辩外,还要提交书面的代理词或答辩状。

往往有很多当事人在开完庭后,抱怨律师就说了几句话,认为律师没有尽力。

再次,对于律师接受的各种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律师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充分的告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被法官采信要承担的败诉风险,案件胜诉却无法执行的风险,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上诉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等等。

最后,有的案子可能会拖很长时间,律师要经常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以避免当事人误解。

也许是一个普通的电话,都会让当事人温暖一阵子。因为当事人是基于信任律师,才会聘请律师,作为律师应该恪尽职守、不辱使命、捍卫正义,不应凭经验、关系和感觉办案。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修改,新的法规层出不穷,各种纠纷日新月异,律师必须经常充电,深入学习。如果一天不读书、不上网,就要落伍。作为律师,更应是学习的典范和榜样。

经常和承办人保持沟通,获取最新的信息,并及时转告当事人。

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知道了,而律师还不知道,导致当事人对律师极为不满。还有的民事案件,因为律师的疏忽而记错了开庭时间、忘记通知当事人或将被告的名字或名称写错、写漏,导致当事人败诉或被迫撤诉的事,已不是新闻。不要因为忙,而忽略了一声问候、一个电话;也不要因为忙,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怠慢了神圣的使命。   

……

我坚信,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创造和谐社会努力着、充实着、快乐着和战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