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1)

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和委托人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认为是信任、信任,再信任。唯此,法治才能通畅,社会才能和谐。

我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信任。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大到国家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小到一个省,一个市,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人。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信任,而信任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律师和当事人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试想,当事人把自认为处理不了的法律纠纷或事务委托律师办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将不仅有损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正义形象,势必会引起投诉,甚至诉讼的发生,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至关重要。

那么,律师和当事人怎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委托代理关系呢?这不仅是摆在当事人面前的问题,也是律师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不妨抛砖引玉,将自己多年的心得诉诸笔端,以飨诸君:

首先,要留给当事人沉稳、干练和可靠的感觉,并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委托律师看重的不仅是律师的能力、经验、学历、人脉和谈吐,更重要的是律师的人格魅力。

有些律师过分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谈、滔滔不绝,借此来换取当事人的信任,但效果往往不佳。

有些律师利用自己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来炫耀自己或“律协领导”、“十佳律师”、“社团代表”等社会荣誉来过度宣扬自己、推销自己,我认为,此举是律师无能的表现,因为律师是靠能力和品质吃饭的。

还有些律师过分强调自己的学历、职称,总爱在名片上注明自己“XX大学毕业”、 “法学博士”、 “硕士生导师”、“客座教授”和“一级律师”等所谓的头衔。 甚至为了获取当事人的好感,暗示自己与“XX法院”、“XX检察院”或“XX领导”有关系,可以包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