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托拉斯法案》,1914年又通过《克莱顿法案》,这是美国反垄断或拆散垄断企业的两个重要法案。反垄断的基本思想是:人在上帝面前拥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力,人的民主和自由要得到保护,必须有相应的自由政府和自由企业,而一旦形成行业垄断,自由企业和自由政府都会受到伤害,从而使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受到伤害。因此,在自由社会,反垄断是一个基本的防范性措施。
反垄断的结果,往往是对超大企业进行分拆,但是其过程则是对公司制度进行完善,使其由企业向现代公司过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由家长制向权力细分制转变。如标准石油公司,在分拆前,是洛克菲勒以家长制方式管理的。分拆后,洛克菲勒在各子公司仍然占有绝对股份,从财富占有的角度看,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老板结构没有太大变化,但由于有20个子公司独立运转,迫使董事会、经理会的职权相对分立。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会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结构,与工业革命早期400年间的工厂,以及托拉斯兴盛年代兴起的垄断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是增加公司管理与运作的透明度,使公司从私人领地驶向社会化领域。每次为了应诉垄断指控,超级企业都要准备浩瀚的资料文本,说明自己不是垄断。这些资料的最大作用就是公开公司操作的秘密,从而使公司变成社会的一部分。在工厂时代和企业时代,人们认为公司就是为股东盈利的机器,与社会责任无关。如通用汽车早期的著名领导人艾尔弗莱德·斯隆就持这样的观点,他也反对罗斯福新政干涉公司运作。美国司法界对通用14年反垄断的结果是,通用汽车没有被拆散,但在劳工待遇、政府税收、战时支持军事工业等多方面开始服从国家的安排和社会的召唤。
三是鼓励公司普遍使用分权体系,给公司内基层组织培养独立生存的力量。反垄断一旦开始,势必牵扯公司董事会的相当一部分精力。而超级垄断公司为了正常运转,往往形成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两个板块,这与工厂时代和企业时代很不相同。职能部门往往包括人事、财务、公共关系和法律工作,其实是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参谋机构和行为外延机构。每当反垄断发生时,公司核心管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精力,会相应对政府权力倾斜,而生产部门则得到更大的独立经营权力,去完成核心管理层安排的计划。
事实证明,公司内部这种分权有利于维护大公司的内部团结和市场竞争力,使其成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组织原则。可以说,到1945年二战结束时,美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司为社会结构单元的社会,并且在全球率先创立了公司这种现代组织结构,其基本构件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会构成权力中心。公司是社会化组织,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内采用分权运作机制。成熟的行业都有垄断性公司为支撑,形成行业稳定的重心。
5跨国公司发展迅速
1945年后,美国公司文化取得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研究公司的成果丰富,公司管理学成熟,公司研究工作兴旺。
在1945年至2000年这55年间,美国关于公司管理学方面的名著,占全球的70%,并且出现了像彼得·德鲁克这样大师级的人物。这是公司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类似中国家庭社会结构单元形成前,先秦诸子百家学说兴旺期,必将对公司这种社会结构单元的发育成长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1945年后,美国公司的重大变化,还表现在公司走向跨国的征途,部分公司尽量隐藏其美国印记,变成世界的公司。
1945年,美国有138家跨国公司,在国外拥有子公司1965家。
1955年,美国的跨国公司为170家,国外拥有子公司3114家。
1969年,美国的跨国公司剧增至2468家,对外子公司达到969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