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这种判断本身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混淆了两种知识各自判断的前提。
其二,这种判断本身是合理的,即被判断为错的知识本身叙述得不准确。这意味着,两者的前提是一致的。而知识的进化导致了我们对知识的描述方式更清楚了。
第二个结论使我们进一步明白了,为什么人们说亚里士多德的论断错了。即从近代物理学的角度,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物理学的描述方式是不恰当的。
从上面的两个结论中,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地推论出,一种判断是否合理依赖于判断对象是否在同一个前提之中。这里,我们用了“依赖于”这种含糊的词汇,而没有用“决定于”这种确定词。同样,我们根据经济原则,把“依赖于”换为“决定于”,使上述推论变化了。从一种现象得出的判断变成一个普遍的命题,一个公设。这个公设就是:
仅当所判断的对象包含于同一个大前提之中时,该判断才能够进行。即,它是一判断能否进行的必要条件。
我们立刻发现,这个公设是逻辑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它是基于某种确定现象的抽象,进而假定为公设。它决不会被彻底推翻,因为我们有一类确定的现象作为感觉的对象和判断的对象。至于它是否会被修改,在没有遇到例外时,我们暂且不管。
从这个结论以及我们前面的讨论,我们就得到:
真与假只存在于有明确前提的判断之中,除此之外,没有“真”与“假”。
由此,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真理”总是有前提的。
这时,我突然发现自己处于一种窘态之中。你说“真理”总是有前提的,这句话是不是真理?它的前提是什么?是你自己吗?这就像“‘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真理’这是个绝对的真理”一样,让人看起来总是自相矛盾。
幸好我们有自知之明。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同意,任何此刻的判断都是真的,绝对真的,“真”与“假”只适用于“知识”,只适用于被推理的对象。所以,“真理”应当属于某类知识,只有在知识中被推理出来或加以确定描述的才是真理。而知识就是从一组公设(或称命题)推演出的推论而组成的命题系统。(可参考《符号逻辑》第6章,北京大学出版社)
这种自知之明的确很有用处。它使我们摆脱了上述悖论,也使我们了解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