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的全球化政策(3)

二、海外投资政策和管理

(一)中国海外投资政策的发展阶段

随着30年前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海外投资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建立了完整的政策系统。这些政策包括“项目建议审查和审批”,以及海外投资的管理和推动。这一政策体系加速了中国海外投资的逐步发展,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3年

试行阶段的特点是中央的大力控制和企业只能得到批准的有限数量的海外投资项目。最早确立的中国海外投资规定是1979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在第13条中,政府规定“批准在国外建立公司”。虽然海外投资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得以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海外投资经验和有限的外汇储备的限制,投资活动受到严格控制。1979~1982年,不管投资规模大小,何种类型,所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一律要提交国务院审批通过。

1983年,国务院指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MOFTEC)管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工作。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主要接受单个审批工作,并没有标准流程。成立一个海外合资企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通常投资额要求超过100万美元,中国投资方必须先向市、省或自治区政府监管部门申请。这些政府审批部门通过后,把投资项目提交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再征询中国驻外国使馆和相关政府部门建议。最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数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型项目,投资方审批部门可直接向中国驻外国使馆提交获得审批。1979~1983年,中国海外投资额非常有限,每年只有920亿美元。

2第二阶段:1984~1992年

面对中国企业国际投资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出台了《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4)。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还颁布一项新规定:《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实行规定》(1985)。

在这个阶段,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从检查审批独个申请转变成为标准审批流程,建立了基础的中国对外投资管理系统。新规定明确规范了海外投资的先决条件,并明确指出海外投资的权利不仅仅只局限于一部分企业。1984~1991年,中国海外投资显著增长,每年可达2亿美元,同时,每个企业的投资额也增加到了140万美元。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增加,投资散乱、不合理的问题暴露出来,造成投资失败和相关负责人携款逃往海外的情况。这种问题的造成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国际管理中缺乏经验和中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纰漏。为了解决问题,同时考虑到中国极度缺乏外汇储备的情况,政府出台的《加强外国投资控制的通知》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流程做了重新规定(包括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

根据规定,中国最高经济政策制定部门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NDRC)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这些项目或申请政府贷款,或寻求政府担保从国外银行获取贷款,或中方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审查批准这些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如果项目中方投资额超过3 000万美金,国家计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初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并提交国务院最后审批。如果项目中方投资额低于100万美元,符合现行外国投资政策,并且项目融资和产品分销不需要政府支持,该项目建议书和合同可由国务院指定部门、省级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审批通过即可。

和1985年建立的制度相比,1991年实行的新的审批制度加强了对海外投资的控制,大规模投资尤其明显。审批制度的步骤也有所增加:小型项目(低于100万美元)由三个部门而不是原来的两个部门审批,大型项目(高于100万美元)由五个部门而不是原来的三个部门审批。审批内容也更加具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

3第三阶段:1993~1998年

1993年,鉴于海外投资持续增长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开始起草《中国海外企业管理规定》,借此提高海外投资的管理状况。外经贸部负责项目审批过程和管理海外企业及对外投资政策。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其他部委、省级外贸部门负责管理海外企业。但是,外经贸部的角色是授权中国驻外使馆经济贸易处进行中国海外企业的管理协调工作。

1997年,《海外企业办公室管理规定》出台,该管理制度依然继续沿用。不同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分工和相关政策的建立,构成了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基础。该制度带来了不同类型海外投资的快速增长。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海外直接投资额达到每年7亿美元,平均每家企业的投资规模降至106万美元。

4第四阶段:1999~现在

为了鼓励发展更快的轻工业、纺织、家电行业开展海外投资,国务院发出公告,鼓励企业在海外建立原材料加工和组装企业。国务院还对这些国际项目启用了单独的审批过程。

如果一家企业希望进行海外投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SETC)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确定项目优势。然后,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和中国驻外使馆商务处提交的审批意见,对项目进行最后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获得批准的合同规定了现行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支持企业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发展。该公告还规定了企业海外投资指导原则的五个方面:强调工作、政策首要性、检察、批准程序和实施。新的措施在审批程序上有所突破,批准权从外经贸部转移到了国家经贸委。相对来讲,后者在审批上更宽松一些。因此,此措施的实施意味着海外加工和组装项目的投资管控有所放松。

自此,这些项目成为主要的海外投资项目,加速了国际化策略的进程。

1999~2001年,中国海外投资总额和第三阶段保持相同水平,每年达到678亿美元,但是每个企业的投资规模都翻了一番,达到218万美元。

批准权从发改委转移到国家经贸委造成了中央管理层面的影响转移。同样,批准权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这种影响使小额投资(低于100万美元)更容易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