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和儒家提出的“霸道”和“王道”都是出自人的先天,而且都是为了寻找领导管理的根据来提出他们的思想,作为他们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归宿,法家的“人性恶”和儒家的“人性善”,虽说是对立的,但是他们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王道”从事的是扬善事业,“霸道”从事的就是抑恶事业。不像“霸道”和“王道”人性假设那样,有明显的学派和代表人物,“杂道”是从中国古代各种学派的论述中概括出来的。
“杂道”人性假设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归宿是“人性有善有恶”的善恶兼论。历史上的告子就非常有见地地说过:“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与善不善也,犹如水无分于东西也。”这就是说人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善可以转化为恶,恶可以转化为善。告子又进一步指出:“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是故文武兴,则民好善;幽厉兴,则民好暴。”告子不执于性必为善恶一端而不变,较之人性必为善或为恶之说,又高了一个层次。但令人遗憾的是告子虽然认识到了人性有善有恶,善恶可以相互转化,却没有指出善恶转化的途径,以及建立在“有善有恶”人性假设基础上的领导模式。
光讲德治不讲法治,是治不好政的。讲了一辈子仁义道德的孔子,当上鲁国的司寇仅仅七天,就下令杀了一个少正卯。孔子请鲁哀公出兵讨伐弑君乱臣陈成子,这也是以“霸道”手段护卫“王道”。可见,道德必须以法律为后盾、为底线,因为“徒善不足以为政”。但是,光讲法治不讲德治,同样也是治不好政的。秦严刑酷法,迅速灭亡,因为“法不足以自行”。董仲舒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将二者加以整合,提出“杂道”人性假设。这一假设的前提就是人性“有善有恶”。其核心内容就是德刑并重,注重德教的领导观念。采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刚柔相济,以柔克刚”的手段。
“杂道”既体现了法家思想和法治手段,又体现了儒家思想和德治手段,同时,也体现了道家的思想和精华,将法治和德治融为一体,又作了主辅上的功能定位。通过法治“强制力”预防和减少“性恶”行为的发生,并在发生后给予公正的裁断和惩处;通过德治的“说服力”,锻炼人的品质,引人向善,逐渐除掉恶的因素,实现人生的价值。这里要特别重视德治的主旋律作用,因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汉宣帝时期,一方面,国家政治结构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上下通道较为通畅,这时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已由汉初时的地方豪强转而逐步士族化。另一方面,中央皇权保持着很强的控制力,汉皇朝奉行儒法并用,史称“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国家法制很严,但又不纯任酷吏,皇权政治积极推行“霸王道杂之”的所谓汉家制度“杂道”。汉武帝曾孙汉宣帝,为了教训太子“柔仁好儒”之弊,曾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所以宣帝时代政治清明,吏治循良,史称“汉世良吏,于是为盛”。这是整个西汉时期政治结构最为顺畅、政治效率最高、社会也最安定的一段时期。
诸葛亮也是“杂道”的施政者。治巴蜀初期“威之以法”,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对,扬威将军法正对诸葛亮说:“高祖刘邦进关中,约法三章,废除苛法,而得民心。我们刚取得益州,按照客主关系,应多施点恩惠才行。”诸葛亮回答:“君知其一,不知其二。秦末大乱的原因是秦王朝刑法苛刻,为政过猛。高祖以恩济威,取得了成功,而现在的情况是德政不举,威刑不肃,以致于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因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恩荣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知威,知恩,知重要,才能建立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恢复领导者的权威,抓住由乱入治的关键。
我们国家过去讲“依法治国”,现在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治国”,完善了安邦治国之道。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必须相辅相成,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使国家达到长治久安的局面。